水電開發(fā)的“雙面影響”均應納入政績考核
據《經濟參考報》報道,中央黨校課題組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,黃河上游青海河谷的水電開發(fā)不但沒有造福當地群眾,反而加深了當地貧困。在黃河河谷地帶,雖然已經進行了28年的水電開發(fā),但農民整體收入水平依然很低。
其實,由有些水電開發(fā)而引發(fā)的移民問題,已成為深刻的社會問題。據《中國青年報》報道,全國一千多萬水庫移民中,有不少人現在還生活在貧困線之下。
隨著水電開發(fā)還要繼續(xù),我們面臨這樣的問題:如何避免水電開發(fā)以犧牲當地農民的利益為代價?如何從根本上改變水電建設重工程、輕移民的路子?
一些發(fā)達國家水電建設要求在投資建設開始時就實施移民規(guī)劃,投產時,移民工程也必須驗收,不允許有遺留問題,所以許多水電站都盡量減少甚至不產生移民。法國河流開發(fā)的總目標是:“提高沿岸人民的生活質量”。里昂修建的19家水電站,就沒有產生一個移民。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:地方稅收應該首先用到移民身上,并對非自愿移民進行足額補償,而國內一些電力公司和地方政府經常為移民問題互相推諉,誰都不想多承擔責任。有些地方實行“發(fā)展式移民”,即前期補助,后期扶持,移民問題還是主要甚至完全靠移民自力更生,這就會產生一些如中央黨校調查報告中顯示的情況。
水電雖然前期投入較大,但后期營運費用低,利潤高,通常建設8年,運作10年就能收回投資,然后就能凈等盈利50年左右。
地方政府一分錢不用投入就能收獲巨大經濟利益,當然對水電開發(fā)一路綠燈。水電提高了稅收,提高了政績,當地百姓同樣應該有相當大的受益空間。
有些地方政績考核見錢不見人,這不利于其形成和維持對待移民的尊重態(tài)度。水電項目論證時請了各方專家和相關官員,但沒有利益將受影響的當地居民,移民的意愿難以集中上達和傳播,形成合力?!笆袌鼋洕遍_發(fā),“計劃經濟”移民,事實證明不能完全解決問題。在一些發(fā)達國家,治理水域水電開發(fā)有一套全面的決策機制,值得我們借鑒。
如法國河流管理體制如下:每個流域都有一個管理委員會,由大區(qū)代表,用水代表等各利益方代表組成,委員會負責民主制定及決定所有關于河流規(guī)劃及問題。
讓每個人共享發(fā)展成果,應該是經濟發(fā)展的出發(fā)點與落腳點,除了經濟效益之外,水電項目對當地百姓生活質量的影響,同樣也該納入政績考核。